关于第37997193号“绿城 202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城 2022 37997193

阅读:91721 2020-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7193号“绿城 202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956号“绿城”商标、第1354911号“绿城房产 GREEN…

  申请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7193号“绿城 202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956号“绿城”商标、第1354911号“绿城房产 GREEN TOWN”商标、第3353271号“绿城”商标、第3604882号“绿城临平桂花城 GREENTOWN GUIHUA CITY及图”商标、第23224286号“绿城房产 GREENTOWN”商标、第23224287号“绿城”商标、第15127945号“绿城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为关联公司,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人已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达成共存协议。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提交了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共存的《商标共存协议》。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注册人为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三注册人为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非上述出具共存协议书的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并未收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的商标共存协议或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注册人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尚存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的共存予以认可。引证商标三并非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所有,其所出具的关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的内容我局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受托管理、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七核定使用的受托管理、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显著认读文字均为“绿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997193号“绿城 202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绿城 2022 379971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8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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