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中弘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君之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98330号“华西溶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显著性,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完全能够区分产品的名称,不会误导消费者,也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西溶菌”指定使用在牙膏、香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上述商品具有溶解细菌的功能,从而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