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艳萍
委托代理人:湖州九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78399号“冠军雷恩SupremeRy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00338号“Supreme”商标、第31153646号“Supreme”商标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95049号“Supreme PALACE PALACE PALACE及图”商标于2019年12月2日经我局驳回复审驳回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32435号“Supreme”商标于2020年5月12日经我局驳回复审驳回暂未生效。据此,第39000338号、第31153646号、第33095049号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39594号“Supreme”商标、第29773236号“Supreme LV及图”商标、第6671556号“极速至尊BATTLE SUPREME Drag Drift及图”商标、第17076038号“Supreme及图”商标、第25032435号“Supreme”商标、第29773238号“Supreme”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