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甲马智慧物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33821号“甲马老司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用于指定服务上没有不良影响,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他人在先注册“老司机”商标的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甲马老司机”,其中“老司机”是涉黄网络用语,用做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