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82463号“HL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LG 33882463

阅读:138086 2020-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463号“HL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4301号“活力够俱乐部WWW.HL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11468号“HLG COFF…

  申请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463号“HL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4301号“活力够俱乐部WWW.HL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11468号“HLG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11469号“HLG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11476号“海乐咖啡HLG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培训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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