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恒隆地产(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82463号“HL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4301号“活力够俱乐部WWW.HLG.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11468号“HLG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11469号“HLG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11476号“海乐咖啡HLG COFF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1类培训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