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本来富恩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1936号“Life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9754号“Life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亦未对其商标进行转让,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3552号“Lifeli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介绍;2、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经营状态证据;3、其他商标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心电图描记器、人造外科移植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心电图描记器、人造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Lifeline”与引证商标一“Lifeline”、引证商标二“Lifelink”字母组合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注册人注销不能等同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消亡,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