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连南瑶族自治县活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74448号“活然HUOR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95339号“活然HUOR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编号为“(2019)商标异字第0000074293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0类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