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向峰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53110号“索菲尔SF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7273号“SF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25965497号“索菲尔SOPH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编号为“(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5883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类制动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