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颐呈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后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21040号“华夏一百单八厨 华夏108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686号“华夏H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433366号“华夏旅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05113号“华夏红色经典主题餐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58719号“華夏大粮仓HUAXIA DA LIANG C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138670号“华夏慧客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20074号“华夏 京都饺子 HUAXIAJING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75729号“華夏药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431025号“華夏豆菇HUA XIA DOU G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呼叫、含义、构成元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华夏”的新华字典释义、百度百科查询结果。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八已经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八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华夏”,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饭店、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另,引证商标七是否续展注册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饭店、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