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力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99898号“POWE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6677号“POWER+”商标、第4586973号“讲义POWER教师”商标、第9949321号“动力平方POWER2”商标、第22962339号“POWER+正能”商标、第26875385号“帕威尔国际健身POWER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整体外观、识别主体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第34855839号“POWER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无效。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六的状态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申请人财务状况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二、六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讲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POWEAR”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独立识别部分“POWER”在读音、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