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学撑
委托代理人:青海宗兴会计代理记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407339号“爱的空间及图”商标(第43类)(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39627号“爱的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39621号“爱的空间文化博物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328185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328067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核准注册。上述决定书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均含有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爱的空间”,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