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9018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66992号“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73722号“B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71333号“BO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032794号“BOY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现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BOY LONDO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boy”、“BOY”,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