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哈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69190号“体艺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特点臆造而成的词汇,并非通用词汇,申请人以此作为其打造“体育板块和艺人板块的经纪和电子杂志”品牌,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文字内容“体艺圈”为本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名称或者简称,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