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14326号“saveu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veur及图 7014326

阅读:64873 2020-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春雪莎宝如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014326号“saveu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558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向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春雪莎宝如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中心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7014326号“saveu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558号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已经同被申请人协商沟通,被申请人已明确同意撤回针对复审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网站截图;2、被申请人声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09日期间的使用证据不持异议,认可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申请撤回对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请求予以准许。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2010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0年6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持异议,申请撤回对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且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014326号“saveu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veur及图 70143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6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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