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亿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6641号“富纳度 FORTUNA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9511号“弗特纳多 Fortunato”商标、第888945号“FORTU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