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0202号“青酝一号 QING YUN NO.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92685号“qingyun及图”商标、第196619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707255号“SEA LO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应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青酝一号 QING YUN NO.1”和图形构成,整体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