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327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0432798

阅读:81473 2020-08-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突破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32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57…

  申请人:突破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32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576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44996号“味道着迷 TAM HOMAR及图”商标、第10581710号图形商标、第158317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服务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仅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广告;公共关系;公共关系传播策略咨询;公共关系咨询;商业咨询;商业信息;能源领域公司的商业管理辅助和咨询;农业领域的商业咨询服务;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文档管理;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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