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兰贤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522537号“珍珊琥 CHSUNHU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2349号“金糖圆JINTA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图形设计亦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