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87872号“海澜体育HLA S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澜体育HLA SPORT 36887872

阅读:44026 2020-08-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7872号“海澜体育HLA 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多年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7872号“海澜体育HLA 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多年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47870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3035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283020号“海澜集团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所有人达成共存协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相关合同及发票;相关媒体报道;相关照片;所获荣誉证书及明细表;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已签订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整体设计亦具有一定区别,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887872号“海澜体育HLA S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海澜体育HLA SPORT 368878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5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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