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康帝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2122号“I-THA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I”和“THAW”组成,意为“自我、解冻、融化、融解”,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使用方法及功能特点,应当作为商标获准注册。2、申请人已在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可见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专业性强,相关人士在购买使用时可以加以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释义、相关技术介绍资料、申请人关联公司商标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I-THAW”“I”译为“我”,“THAW”译为“解冻、融化”(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第870页、第1828页),中国公众按照一般认知易将“I-THAW”理解为“自我融化、自我解冻”。申请商标使用在医用外科设备和器械 、用于冷冻消融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方法和功能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