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创客工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67420号“Halo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62166号“HALO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呼叫、整体外观区分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辅导(培训)、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HaloBot”与引证商标“HALOBOX”仅一个字母之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