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壁虎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1885号“RIMADES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了“Rimadesio”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97642号“RIMADES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专用权。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负面影响。3、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截图、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RIMADESIO”与引证商标“RIMADESIO”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