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骅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01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994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第14类商品上注册了与申请商标相同的第30803366号图形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商标经图形化设计的“SN”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首饰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