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4280号“国贸资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7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部分荣誉、部分年报、申请人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存协议及公证书、部分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国贸资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国贸”,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务服务、保姆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陪伴、管家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防服务、保险箱出租、提供婚礼司仪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火警监控、失物招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消防服务、保险箱出租、提供婚礼司仪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火警监控、失物招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