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蒙顶山茶马古道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71767号“月亮湖 MOON LA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913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眼查关于引证商标的信息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经注销且未对引证商标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该引证商标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