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53716号“欧爱 OU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欧爱 OUAI 5353716

阅读:36731 2020-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翠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53716号“欧爱 OU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035号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宏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翠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53716号“欧爱 OU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7035号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琥珀(香水)等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2、各地美妆店铺资质、产品图片、微信转账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琥珀(香水)、口红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8月13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内,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材料,其真实性难以确认。同时,该份证据仅显示了香水商品,但缺乏邮寄单据、发票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申请人出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香水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美妆店铺资质、产品图片、微信转账记录,该份证据也仅显示了香水商品,但缺乏销售合同、宣传合同、发票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上述美妆店铺对申请人标有复审商标的香水商品进行了销售或宣传。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未显示除香水商品之外的其余复审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353716号“欧爱 OUA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欧爱 OUAI 53537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5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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