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661683号“金融通电计划BM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金融通电计划BMW 14661683

阅读:128887 2020-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铨荣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661683号“金融通电计划BMW”商标(第39类,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509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铨荣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4661683号“金融通电计划BMW”商标(第39类,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5509号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19]第Y025509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39类运输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并未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进行持续、长期、充分的使用,也没有对复审商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或授权他人使用。申请人恳请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世界知名的汽车制造商,其“BMW”、“宝马”等商标在中国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对其核定服务上在中国境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以光盘形式提交):

  1、被申请人的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宝马汽车在全球及中国的销售情况及销售范围证明材料;

  3、以“宝马”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检索的截图;

  4、《现代汉语词典》和《新华字典》相关页;

  5、BMW宝马商标的知名度证据材料;

  6、《中华商标杂志》2013年1月期刊;

  7、BMW宝马商标在中国的宣传和使用情况及媒体报道证据材料;

  8、BMW宝马公司参加社会公益及体育赞助活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9、有关宝马汽车租赁和汽车共享业务的官网介绍和新闻报道。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法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与被申请人答辩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撤销复审的答辩材料(副本)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虽提交大量证据材料,但大多数均与复审商标无关,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9类运输等七项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8月27日。

  2、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2月1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9月21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和我局的不予撤销决定,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第39类运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在核定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销售情况均为汽车商标的销售情况;证据3、4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5至8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等复审服务不相符。证据9官网介绍系自制证据材料,不能体现证据的形成时间,证明力较弱,且该证据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无关;新闻报道均是对汽车商品的报道,且未体现复审商标“金融通电计划BMW”,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9类运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661683号“金融通电计划BM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金融通电计划BMW 1466168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568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