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6800号“蚂蚁工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7685号“蚂蚁”商标、第24273282号“蚂蚁保洁”商标、第24278409号“蚂蚁物流”商标、第30429750号“蚂蚁玻璃及图”商标、第25015602号“蚂蚁”商标、第16940912号“蚂蚁贴膜”商标、第20917492号“蚂蚁快装及图”商标、第21548716号“蚂蚁美居”商标、第31335415号“蚂蚁技工”商标、第32224829号“蚂蚁家服 ANT HOME SERVICE及图”商标、第32224831号“蚂蚁智能家服 ANT SMART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效力最终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系原申请人“蚂蚁”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原申请人之间形成紧密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原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原申请人介绍、相关商标信息、原申请人蚂蚁系列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十一已被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十、十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本案申请商标已于2020年6月6日由原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蚂蚁”,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计算机硬件维护;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计算机硬件的升级;艺术品修复;照相机修理;防锈;轮胎翻新;家具保养;修补衣服;消毒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电影放映机的修理和维护;防锈;轮胎翻新;家具保养;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消毒;艺术品修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钟表修理、修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