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晖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4151号“荣晖控股有限公司STARGLO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影集等全部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124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制餐桌用布、油画布、文具或家用黏合剂(胶水)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81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9576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