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47242号“一汽红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216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8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216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