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商汤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9397号“知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83964号商标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在保险、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为使用在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