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铸装备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1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8830号“世蛟铸造SHIJIAO FOUNDRY及图”商标、第18757410A号“YORHE及图”商标、第5499558号“洪伟及图”商标、第14126078号图形商标、第13212324号图形商标、第16429211号图形商标、第17727174A号图形商标、第13103879号“瀚能HAN'S POWER及图”商标、第6674302号图形商标、第13871494号“菁华及图”商标、第19389702号图形商标、第26967692号图形商标、第25892135号图形商标、第3140223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整体外观、商标构成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八、十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至七、九、十一至十四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磨粉机(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四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粉碎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