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987460号“车驿站 cheyizhan.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车驿站 cheyizhan.com 39987460

阅读:89080 2020-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程宏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987460号“车驿站 cheyizhan.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6568738号“车马驿站”商标、第6568739号“車馬驿站”商标、第7169555号“车马驿站 JuMaYiZhan及图”商标、第2…

  申请人:程宏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9987460号“车驿站 cheyizhan.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6568738号“车马驿站”商标、第6568739号“車馬驿站”商标、第7169555号“车马驿站 JuMaYiZhan及图”商标、第23969803A号“车易站 cheyizhan.cn”商标、第30808891号“车易站 cheyizhan.cn”商标、第35579416号“车客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存在关联关系,乙方已签订《商标共存协议书》,二者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域名注册证书、发票、域名后台信息、官网截图、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商标共存协议书、域名权益协议书、股权代持协议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文字构成有所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车驿站”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车马驿站”、引证商标六“车客驿站”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9987460号“车驿站 cheyizhan.co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车驿站 cheyizhan.com 399874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4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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