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汉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54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728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打磨等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艺术品装框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7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材料处理信息等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艺术品装框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