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88653号“SANCT BERNHARD”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SANCT BERNHARD 22788653

阅读:162005 2020-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挺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桑特本哈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582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的第22771339号“KRAUTER…

  申请人:苏州挺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桑特本哈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582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申请的第22771339号“KRAUTERHAUS SANCT BERNHARD BAD DITZENBA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的“SANCT BERNHARD”商标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误导、欺骗相关公众的故意。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并将对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损害。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相关网站的搜索结果、申请人商标列表及详细信息及对应的被抄袭的国外知名商标信息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SANCT BERNHARD”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毒纸巾;救急包”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22771339号“KRAUTERHAUS SANCT BERNHARD BAD DITZENBACH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卫生消毒剂”等多类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本案中双方商标在英文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近似,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有多件已经被驳回或被提出异议。申请人也未对其商标创意做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就商标局的审查过程、相关证据材料、结果进行评审。申请人申请商标是为了业务发展需要,并无恶意。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2月09日申请注册,经审查初步审定在第5类消毒纸巾、救急包商品上。初审公告后,原异议人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经审查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2、经查,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共68件,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包括“STERIMAR”、“SUQQU”、“YANAGIYA”、“WELEDA”、“ROSSMANN”等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或部分驳回注册申请,多件商标已被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部分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救急包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制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由查明事实可知,本案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共68件,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包括“STERIMAR”、“SUQQU”、“YANAGIYA”、“WELEDA”、“ROSSMANN”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已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原异议人“KRAUTERHAUS SANCT BERNHARD BAD DITZENBACH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申请人申请注册与之显著识别文字基本相同的被异议商标,难谓巧合。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我局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所指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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