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米尔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7日对第34236126号“中金ZHONGJ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011095号“中金CHNGOLD及图”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摹仿,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弱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在第14类“未加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未加工的金或金箔;贵重金属锭”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基本概况;2、申请人商标注册及使用情况;3、引证商标使用证据;4、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和年报;5、相关排名、推荐信、行业标准、检测报告、相关照片及报道等其他证据;6、百度百科关于“镀金”的相关解释说明及黄金或镀金制品的“餐叉”图片、网络销售平台关于黄金或镀金制品的“餐叉”等餐具的销售情况、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况;7、公证文件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8类磨刀石;剃须刀;电动编发器;扳手(手工具);熨斗;切菜刀;剑;餐叉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未加工的金或金箔;贵重金属锭;手表;镀金物品;项链(宝石);金线(珠宝);装饰品(珠宝);贵重金属艺术品;戒指(珠宝)商品上。其中“镀金物品;项链(宝石);金线(珠宝);装饰品(珠宝);贵重金属艺术品;戒指(珠宝)”商品经撤销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0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磨刀石、剃须刀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贵重金属锭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尚不易导致消费者的产源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