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039408号“百年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百年羚 25039408

阅读:162082 2020-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龙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8日对第25039408号“百年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关联公司及“百雀羚”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公司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

  申请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龙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08日对第25039408号“百年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关联公司及“百雀羚”品牌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公司与申请人属于同行业,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关联公司及“百雀羚”品牌。被申请人及其名下公司在多个类别上摹仿申请人品牌注册大量“百雀羚”系列商标,其申请注册的“西虹王多鱼”、“王多鱼”等商标为摹仿国内知名喜剧片《西虹市首富》剧名及该片男主角“王多鱼”角色名称,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扰乱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957891号“百雀羚”商标、第654197号“百雀羚”商标、第1437205号“百雀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系化妆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三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2、被申请人及其名下公司商标注册等情况;3、在先案件决定书、判决书;4、百度百科关于“百雀羚”介绍;5、申请人商标所获荣誉;6、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7、申请人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于2020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床单和枕套、被子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4类标签布、无纺布、洗涤用手套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浴液、香皂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标签布、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分别使用于上述指定商品上应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异较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理由并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其他案件审理情况与本案不同,非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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