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38023号“朴宿微澜PUSUWEI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朴宿微澜PUSUWEILAN 32738023

阅读:187418 2020-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彦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2日对第32738023号“朴宿微澜PUSUWEI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537689号“朴宿”商标、第12475350号“微澜”…

  申请人:青岛朴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彦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2日对第32738023号“朴宿微澜PUSUWEI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537689号“朴宿”商标、第12475350号“微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享有在先权利,仍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9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

  2、申请人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旅游房屋出租、餐厅等服务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朴宿微澜”由两引证商标文字“朴宿”、“微澜”组合而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鉴于本案申请人所述为在先注册商标权利,因此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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