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145354号“Lmaissyou six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maissyou sixty 30145354

阅读:108761 2020-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拉贝拉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宝生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2日对第30145354号“Lmaissyou six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94476号“MISS SIX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阿拉贝拉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宝生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2日对第30145354号“Lmaissyou six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94476号“MISS SIX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37847号“MISS SIX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对于申请人品牌属于明知,被申请人亦存在摹仿其他知名服饰品牌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商标的行为并非出于实际使用,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注册及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0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毛衣、针织服装、婴儿全套衣、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雨衣、戏装、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Lmaissyou sixty”与两引证商标“MISS SIXTY”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毛衣、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领带、服装、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鉴于尚无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条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请求依据该条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145354号“Lmaissyou six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maissyou sixty 301453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2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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