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学菊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3日对第22206259号“旺箭WANGJ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箭牌ARROW”是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于1994年创立的品牌,经宣传使用获得多项荣誉,其英文商标“ARROW”于2008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46758号“箭JIAN”商标、第1630045号“箭JIAN”商标、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箭”、“ARROW”商标在厨卫家具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广东省境内家居行业从业者,多次模仿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攀附申请人声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相关新闻报道;2、申请人驰名商标证明文件;3、申请人产品销售资料、申请人审计报告;4、申请人门店照片、产品照片;5、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6、相关案例裁定书等;7、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情况;8、其他相关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压力水箱、龙头、澡盆、浴室装置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澡盆、浴室装置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ARROW”商标在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商品上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8)第7号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依据《 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旺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箭”,且与引证商标三“ARROW”的中文含义“箭”未产生明显区分,故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澡盆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澡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考虑到申请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洗澡盆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