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贾奕
申请人于2020年06月22日对第15704133号“欣康欣 SICOS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欣康”系列商标在人用药品等产品上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824071号“欣康”商标、第3977431号“欣康”商标、第4579855号“欣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在申请人拳头产品“单硝酸异山梨酯”商品上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模仿,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申请人利益。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属于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概况;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3、引证商标产品销售证据;4、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网络搜索结果、相关媒体等知名度方面的证据;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膏、人用药、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品、人用药、医用食物营养制剂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欣康欣”完整包含诸引证商标文字“欣康”,且争议商标整体并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注册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成立,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启动《商标法》第十三条商标条款,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