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北斗皓永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联信达(北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767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0014号“宏坤 HONGKUN及图”商标、第113736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待其权利整体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设计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