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12243号“COMOD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MODON及图 G1512243

阅读:75402 2020-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摩东休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唯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2243号“COMOD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67497号“蔻蔻豆 Cocod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

  申请人:科摩东休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唯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2243号“COMOD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67497号“蔻蔻豆 Cocod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设计效果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字母“COMODON”与引证商标显著标识性字母“Cocodor”在字母构成上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呼叫认读相近,且申请商标未具有不致造成公众误认的其他明确含义,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广告来推广第三方产品和服务;通过与赞助商签订合同的形式推广第三方产品和服务,以将其家具和床垫领域的产品和服务与体育比赛联系起来”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有关家具、镜子(玻璃镜)、相框、非金属存储或运输容器、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鲸骨、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的出口、进口和商店零售、批发和/或全球计算机网络零售服务;有关家具、镜子(玻璃镜)、相框、非金属存储或运输容器、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鲸骨、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的出口、进口和商店零售、批发和/或全球计算机网络零售服务;有关床围栏、储物床、医院用病床、床用配件(非金属)、水床、床架、长靠椅(扶手椅)、软垫的出口、进口和商店零售、批发和/或全球计算机网络零售服务;有关床垫、婴儿摇床、长沙发、野营睡袋、搁物架(家具)、桌子、衣架、衣帽架、扶手椅、长靠椅、安装在床垫内的弹簧套件(非金属)、失禁用防护垫的出口、进口和商店零售、批发和/或全球计算机网络零售服务”等服务属于在中国不予接受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12243号“COMOD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OMODON及图 G151224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24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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