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仁食品河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益无限(天津)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9364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90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元素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及整体设计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