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莞促(广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833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1082号“阳豪 YANGHAO及图”商标、第1447126号“喜之路 XIZHILU及图”商标、第16188558号“洲业汽车生活广场 ZHOU YE AUTOLIFE PLAZ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的共存证明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恳请保持一致的审查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注册期满,目前处于商标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及图形设计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宽展期内,但对本案结论没有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