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宁市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首丰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03396号“THE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1903568号“7+”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540989号“7+”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其余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