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三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09474号“潮壹坊CHAOYI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05723号“潮一及图”商标、第1960676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包含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童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