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少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04052号“TOPS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083号商标、第971399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主要经营业务不同,消费场所、对象等均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高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TOPSU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TOPSUN”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SUNTOP”仅构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树脂复合板、建筑用玻璃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建筑用木材、建筑玻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所处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