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璞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1523225号“THE PU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保留指定在4301群组的“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服务的注册申请,主动放弃指定在4302-04、4306群组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的复审。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4951号、第7862671号、第9262422号、第2729047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五、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经营区域不同,不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服务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471号、第36913677号、第36913678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THE PUYI”与引证商标一“THE PULI”、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THE PULI”、引证商标五“THEPUYU”、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英文“THE PUYIN”均仅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若同时使用在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