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伊思韩佛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42971号“It°S SKIN COLLATO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It'S SKIN”为申请人主要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并已获准注册,“COLLATONING”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具有与其他商标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增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网络销售页、媒体报道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It°S SKIN COLLATONING”易被认读为“It'S SKIN COLLATONING”,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广告、宣传用语,不易被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因使用而取得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